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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案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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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補助宜蘭縣政府,進行宜蘭縣國土功能分區劃設的專業服務案。主要係依據國土計畫法及110年宜蘭縣國土計畫指導,將轄內海、陸域劃分為國土保育地區、城鄉發展地區、農業發展地區、海洋資源地區等四大分區共19種分類(其中該縣涉及16種分類)。本案工作項目廣泛,除綜理宜蘭縣各項空間圖資以製作功能分區圖外,尚辦理圖資疑義檢核、跨機關溝通、土地使用項目研討及民眾參與等工作,為國土計畫法落地實施的關鍵前哨;不僅大量運用本中心GIS操作及製圖技術的專長,更作為專業土地議題研析及民眾由下而上參與的重要橋樑,辦理成果豐碩且別具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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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畫緣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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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土計畫法經立法院104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並經總統105年1月6日公布,行政院定自105年5月1日起施行。按國土計畫法規定,國土計畫將取代現行區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與使用地將取代現行非都市土地11種使用分區及19種使用地。依該法第22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各級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容,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適當使用地,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並實施管制。」即宜蘭縣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就國土計畫所定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條件、原則等內容,參酌縣內原土地使用情形(都市計畫、非都市土地等),完成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之劃設及使用地之編定,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公告實施。另依該法第4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3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10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第2項)」,全國國土計畫業於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宜蘭縣國土計畫擬定作業亦刻辦理中,故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作業原則應於國土計畫法施行後10年內(120年5月1日前)完成,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作業,應依據「全國國土計畫」之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條件及劃設順序,及「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辦法」規定辦理,前開作業辦法內政部刻正研議擬定中,為期於國土計畫法規定時程前完成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劃設及使用地編定等相關作業,爰辦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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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畫目的:
自國土計畫法105年5月1日施行起,內政部業於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依國土計畫法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圖均將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依序逐步完成取代現行區域計畫之管制內容,至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實施後,將依照劃設完成之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及使用地,全面進行管制。宜蘭縣都市計畫區面積約10,125 公頃、非都市土地(陸域)面積約201,420公頃、海域面積約214,530公頃,共約17萬筆土地。本案將依據宜蘭縣國土計畫研擬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等四大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原則,進一步完成宜蘭縣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說明書,做為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圖之說明附冊,並完成國土功能分區圖之劃設,產出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圖資,並就本縣陸域除都市計畫區以外之每筆土地編定其使用地類別及完成使用地編定圖後,併繪製說明書公告實施,以順利由區域計畫法系完全轉軌至國土計畫法系之管制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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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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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作業: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圖、彙整土地清冊、研擬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說明書、編製工作報告等。
- ii. 配合法定程序事項: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出席各級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過程之相關審查會議、製作會議及法定程序資料等。
- iii. 指派專職工作助理駐府。
- iv. 辦理宜蘭縣國土功能分區推廣作業:辦理宜蘭縣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成果展示及對外交流,製作宣傳影片、懶人包、宣傳書冊、傳單或文宣品等各式宣傳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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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