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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聚)落環境調查、溝通及空間規劃作業
ORGANIZER
專案
專案簡介
:
本案為配合國土計畫法第23條,強化原住民族於國土計畫的參與機制及另訂土地使用管制,於111年起陸續補助各原鄉縣市進行之環境調查及原住民族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作業。第一階段(111-112年)優先辦理部落環境基本調查、圖文資料蒐集、耆老訪談等,並召開部落說明會說明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方式。由原住民族聚落生活、經濟生產與社會需求課題為出發,尋求國土功能分區及土地使用管制解決方案。第二階段(113-114年)深入各部落,逐案調查各類建物使用狀況,以輔導規劃配置原住民族部落所需居住、生產及公共設施空間合法化作業,作為未來原住民聚落空間適地適性發展之基礎
。
本中心110年起合計辦理新北市、高雄市及宜蘭縣之原住民族部(聚)落環境基本調查、部(聚)落溝通相關專案計5案,前後進用十餘位原住民員工,
融合北中南東各族群,並
榮獲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進用原住民族績優機關特優獎。
計畫緣起
:
依據全國國土計畫規定,未來國土將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並據以區分為不同分類;屬原住民族聚落者,將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4類或城鄉發展地區第3類,以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與土地利用特殊需求
。
為使原住民族聚落之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作業更為完善,並能符合部落實際需求,內政部營建署(現國土管理署)自110年起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於111-112年辦理部落環境基本調查、部落溝通及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作業,並設置部落駐地人員,由下而上整合部落意見,據以劃設適當國土功能分區範圍。
考量後續國土功能分區圖法定作業階段,仍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辦理農業發展地區第4類草案國土功能分區圖說修正作業;另又部落環境基本調查成果後續將應用於輔導原鄉居住用地合法佐證文件使用,故該調查工作尚應持續辦理,並納入成果檢核作業,以確保調查成果正確性。
工作內容
:
i.
辦理部(聚)落環境基本調查及相關資料建置作業:調查記錄部落內既有建築物或設施之材質、樓層數、使用現況、經緯度座標等資訊,並拍攝現況照片
。
ii.
辦理部(聚)落環境基本調查成果檢核作業
。
iii.
設置部落駐地人員:主要聘用部(聚)落在地青年,以具備族語溝通能力者為優先考量
。
iv.
督導部落駐地人員辦理部(聚)落環境基本調查作業:包含教育訓練、調查成果抽查等
。
v.
提出部(聚)落環境基本調查整體機制之後續執行建議。
成果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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