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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地區整體規劃

ORGANIZER專案
    1. 專案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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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為解決非都市地區長久以來缺乏計畫引導的問題,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6條明定應以「鄉村地區整體規劃(鄉規)」引導城鄉空間發展。本中心執行之鄉規專案包含:新竹縣湖口鄉及高雄市茂林區,提出工商快速崛起的農業鄉鎮,與觀光資源領頭的原民鄉鎮兩種截然不同的規劃典範。鄉規藉由充分分析轄內環境屬性、基盤設施、產業發展、住宅及人口流動,了解與規劃標的周邊區域關聯性,探討如何引導鄉村地區生活環境改善。並透過國土計畫相關機制,例如國土功能分區、另訂土地使用管制、部門應辦事項協調,將挹公共資源及土地工具系統化引入鄉村地區,以符合地方實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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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計畫緣起
    2.  
    3. 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6 條第3 款第5 目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載明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內容,全國國土計畫亦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研訂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為改善鄉村地區居住、產業、運輸及公共設施等問題,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之全國國土計畫提出「推動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型塑鄉村特色風貌」的空間發展指導原則,並要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研訂「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內容
    4.  
    5. 新竹縣政府國土計畫指認9處行政區(竹北市、竹東鎮、新埔鎮、關西鎮、湖口鄉、新豐鄉、芎林鄉、尖石鄉及五峰鄉),高雄市政府國土計畫則指認8處行政區(大樹、內門、六龜、永安、茂林、那瑪夏、桃源及美濃區)為該縣市之鄉村地區應優先規劃地區

 

計畫目的

 

計畫將透過基本調查分析、屬性分析、課題盤點及規劃策略、土地利用綱要、實施計畫擬定等項目,盤點鄉村地區空間資源,分析空間發展重要課題與研擬因應對策,指認土地適宜發展區位,建立其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計畫,提出該區國土功能分區分類調整建議或因地制宜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作為該鄉村地區空間發展與土地利用指導

    1.  
    1. 工作內容

 

  1. i.    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之規劃作業:包含基本調查分析、屬性分類、課題盤點及規劃策略、擬定土地利用綱要計畫、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計畫、民眾參與作業等
  2. ii.   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之法定計畫書草案擬定
  3. iii.  針對鄉村地區整體規劃提出建議事項

 

成果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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